CHI-1996 — Page 58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法律制度

26

至於因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 格,不論是否有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為上訴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便上訴人的律 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遞法庭審閱。

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 又信納申請人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亦可獲受理。

為維護司法公正,被控刑事罪行的申請人即使未能通過經濟審查,法律援助署署長 亦可酌情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因此,大多數被控以刑事罪行的人士,均能獲法律援 助。

年内,法律援助署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費用總開支為一億元,共接獲4600 宗申請,其中2900宗獲得批准。

法律援助服務局

法律援助服務局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成立,負責監察法律援助署各項服務的管理 工作,並就法律援助的政策事宜,向總督提供意見。法援局的成員包括一名主席、4名 與法律界無任何關係的人士、大律師和律師各兩名,以及法律援助署署長。法援局每年 均須向總督呈交報告,並須把報告提交立法局省覽。

法定代表律師

繼香港法例第416章法定代表律師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實施之後,法律援助署署 長獲委任為首位法定代表律師。

該署成立了一個獨立辦事處,專責代表法律上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人士、遺產或信 託基金,辦理在本港法庭審理的案件。直至一九九六年七月為止,法定代表律師共接獲 376宗申請,處理的事宜包括破產管理、無人認領的遺產、涉及精神病人的法律程序、 領養、監護權及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申請照顧保護令等。法定代表律師把少於5% 的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師進行訴訟,其餘案件則由其本人自行處理。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於一九七八年十一月設立,當時稱為律師會法律輔導計劃。在一九九 三年八月,這項服務註冊為一間有限擔保責任公司,並改稱為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由政府資助,但由本港法律界的專業人士獨立管理。香港大律師公會 和香港律師會各自提名屬下4名會員加入當值律師服務理事會,負責管理和執行這項服 務的運作。此外,該會的成員也包括一名業外人士。

當值律師服務設有3項計劃:當值律師計劃、免費的法律輔導計劃,以及電話法律 諮詢計劃。

裁判法院案件的被告可透過當值律師計劃,獲委派律師代表辯護。這項計劃在一九 七九年一月開始提供服務時,最初只適用於6項罪名,並只在3間裁判法院實施。其後 這項計劃逐步擴展,在一九八三年已擴大至包括全港所有裁判法院及9項罪名。人權法 案條例於一九九一年通過後,這項計劃亦隨之擴大,差不多所有在裁判法院聆訊的刑事 案件都適用。

被告須同時通過經濟狀況和案情的審查,才可獲得法律援助。每名合資格的被告均 須繳交手續費300元。自一九九六年起,被告每年的總收入上限已由9萬元提高至10萬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