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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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因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 格,不論是否有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為上訴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便上訴人的律 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遞法庭審閱。

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 又信納申請人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亦可獲受理。

為維護司法公正,被控刑事罪行的申請人即使未能通過經濟審查,法律援助署署長 亦可酌情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因此,大多數被控以刑事罪行的人士,均能獲法律援 助。

年内,法律援助署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費用總開支為一億元,共接獲4600 宗申請,其中2900宗獲得批准。

法律援助服務局

法律援助服務局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成立,負責監察法律援助署各項服務的管理 工作,並就法律援助的政策事宜,向總督提供意見。法援局的成員包括一名主席、4名 與法律界無任何關係的人士、大律師和律師各兩名,以及法律援助署署長。法援局每年 均須向總督呈交報告,並須把報告提交立法局省覽。

法定代表律師

繼香港法例第416章法定代表律師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實施之後,法律援助署署 長獲委任為首位法定代表律師。

該署成立了一個獨立辦事處,專責代表法律上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人士、遺產或信 託基金,辦理在本港法庭審理的案件。直至一九九六年七月為止,法定代表律師共接獲 376宗申請,處理的事宜包括破產管理、無人認領的遺產、涉及精神病人的法律程序、 領養、監護權及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申請照顧保護令等。法定代表律師把少於5% 的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師進行訴訟,其餘案件則由其本人自行處理。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於一九七八年十一月設立,當時稱為律師會法律輔導計劃。在一九九 三年八月,這項服務註冊為一間有限擔保責任公司,並改稱為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由政府資助,但由本港法律界的專業人士獨立管理。香港大律師公會 和香港律師會各自提名屬下4名會員加入當值律師服務理事會,負責管理和執行這項服 務的運作。此外,該會的成員也包括一名業外人士。

當值律師服務設有3項計劃:當值律師計劃、免費的法律輔導計劃,以及電話法律 諮詢計劃。

裁判法院案件的被告可透過當值律師計劃,獲委派律師代表辯護。這項計劃在一九 七九年一月開始提供服務時,最初只適用於6項罪名,並只在3間裁判法院實施。其後 這項計劃逐步擴展,在一九八三年已擴大至包括全港所有裁判法院及9項罪名。人權法 案條例於一九九一年通過後,這項計劃亦隨之擴大,差不多所有在裁判法院聆訊的刑事 案件都適用。

被告須同時通過經濟狀況和案情的審查,才可獲得法律援助。每名合資格的被告均 須繳交手續費300元。自一九九六年起,被告每年的總收入上限已由9萬元提高至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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