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會先行鑑定哪些高等法院案件適宜使用中文審理。雙語審訊制度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 實施。
法律援助及諮詢輔助
香港經過多年來的發展,現已建立一套十分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確保具有-
分理 由提出訴訟或進行抗辯的任何人士,不會因缺乏金錢而無法採取法律行動。政府透過法 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資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士。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負責委派代表律師援助那些在裁判法院聆訊的案件中,由控方移交高等 法院審理的被告,及在香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及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進 行民事及刑事訴訟的人士。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本港居民,只要能夠使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在經濟上符合資 格,以及具備-
分理由提出訴訟,便可獲得法律援助。獲得法律援助的人士,可能需要 分擔訴訟費或免付任何費用。法律援助批出之後,有關案件會委派給私人執業律師或法 律援助署訴訟科的律師辦理。
民事法律援助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使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具備-
分 理由,提出訴訟或對訴訟進行抗辯。多類民事訴訟,包括婚姻訴訟案件、交通意外索 償、業主與租客的糾紛、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補償、入境事務、違反合約及專業疏忽, 均可申請法律援助。
此外,法律援助署還辦理海事、破產及公司清盤的訴訟,其中大多涉及為僱員追討
工資及遣散費。
法律援助申請若不獲批准,申請人可向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至於向樞密 院提出的上訴案,則可向覆檢委員會上訴。年內,法律援助署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為 2.4億元,共接獲25300宗申請,其中9200宗獲得批准。該署為受助人追回的款項共 達6.2億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署署長同時推行一項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為那些資源超出標準法律援 助計劃所定的經濟限額,但又無能力自行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這 項計劃須自負盈虧,資金來自為申請人追回的賠償金之中扣除的款項。這項計劃適用於 高等法院及上訴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至於地方法院所審理的僱員補償案件及個人傷亡 賠償案件,其中部分也適用。年內,該計劃的總開支為400萬元,共接獲170宗申請, 其中100宗獲得批准。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方面,在本港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聆訊,或在裁判法院初庭聆訊,而控方 要求轉往高等法院審訊的刑事案被告,或者就裁判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訴,或向上訴法院 及樞密院提出上訴的刑事案被告,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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