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6 — Page 108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68

財政和金融

關的市民亦有權提出反對。年内,共收到1024宗申請,發出牌照860個。在一九九六 年底,本港共有1018名持牌放債人。

該條例就若干法定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訂定嚴厲的刑罰。此外,亦規定 由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能由法庭追討。除某些特例外(主要為銀行業條例所認可 的機構 ),任何人貸款或提供貸款的利率超過年息6分,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均屬違 法。這類貸款的還款協議,或就這類貸款而給予的抵押,均不能執行。

破產及強制清盤

破產管理署負責管理個別破產人的財產,以及由香港高等法院頒令強制清盤的公司 的資產。倘高等法院向個別債務人的財產發出接管令,或對公司發出清盤令,破產管理 署署長便會成為該債務人財產的臨時接管人,或成為該清盤公司的臨時清盤人。在大部 分的個案中,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在以下任何一個情況獲委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如接管 的財產不超過20萬元,由簡易程序令委任;或由破產案中的債權人,或強制清盤案中 的債權人及分擔人舉行會議委任。

破產管理署署長出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後,便會調查破產人或清盤公司的狀況、把 資產變現及把債款分發給債權人。同時亦會就違反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的事項進行檢 控、申請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監督外間清盤人及受託人的工作,以及監管強制及自動清 盤案中申清盤人保存的款項。

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已於年內提交立法局,該條例草案旨在根據法律改革 委員會的建議,修訂有關個人無力償債事宜的法定條文,以符合目前最新情況及使其更 趨合理。主要修訂包括:刪除「破產作為」的過時概念;規定破產人在一段時間後,自 動解除破產;訂定新的自願安排,鼓勵債務人毋須以破產方式解決問題;以及大大簡化 條例的程序。

年內,香港高等法院共發出543項接管令及557項清盤令。一九九六年經由破產管 理署署長變現的資產約共1.13億元,而在249宗破產或清盤的個案中,發還債權人的債 款則為6,291萬元。

專業會計師

迄年底,香港有11655名註冊專業會計師,當中有2203名是公開執業的執業會計 師或註冊核數師,有權處理法定的核數工作。年底時,香港有855間執業會計師行及一 間執業公司。

香港會計師公會是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成立的自我規管機構,負責多項工作,包括 處理專業會計師的註冊事宜、維持專業會計師的會計、核數及職業道德標準,以及舉辦 專業會計師考試。

1995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在一九九六年八月起生效。條例的主要目的,是讓 會計師行主要透過購買專業賠償保險,成為有限法律責任的公司。

香港金融管理局

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四月,把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組成香港金融管 理局(簡稱金管局)。1992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規定有關成立金管局的事宜。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