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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關的市民亦有權提出反對。年内,共收到1024宗申請,發出牌照860個。在一九九六 年底,本港共有1018名持牌放債人。

該條例就若干法定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訂定嚴厲的刑罰。此外,亦規定 由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能由法庭追討。除某些特例外(主要為銀行業條例所認可 的機構 ),任何人貸款或提供貸款的利率超過年息6分,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均屬違 法。這類貸款的還款協議,或就這類貸款而給予的抵押,均不能執行。

破產及強制清盤

破產管理署負責管理個別破產人的財產,以及由香港高等法院頒令強制清盤的公司 的資產。倘高等法院向個別債務人的財產發出接管令,或對公司發出清盤令,破產管理 署署長便會成為該債務人財產的臨時接管人,或成為該清盤公司的臨時清盤人。在大部 分的個案中,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在以下任何一個情況獲委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如接管 的財產不超過20萬元,由簡易程序令委任;或由破產案中的債權人,或強制清盤案中 的債權人及分擔人舉行會議委任。

破產管理署署長出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後,便會調查破產人或清盤公司的狀況、把 資產變現及把債款分發給債權人。同時亦會就違反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的事項進行檢 控、申請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監督外間清盤人及受託人的工作,以及監管強制及自動清 盤案中申清盤人保存的款項。

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已於年內提交立法局,該條例草案旨在根據法律改革 委員會的建議,修訂有關個人無力償債事宜的法定條文,以符合目前最新情況及使其更 趨合理。主要修訂包括:刪除「破產作為」的過時概念;規定破產人在一段時間後,自 動解除破產;訂定新的自願安排,鼓勵債務人毋須以破產方式解決問題;以及大大簡化 條例的程序。

年內,香港高等法院共發出543項接管令及557項清盤令。一九九六年經由破產管 理署署長變現的資產約共1.13億元,而在249宗破產或清盤的個案中,發還債權人的債 款則為6,291萬元。

專業會計師

迄年底,香港有11655名註冊專業會計師,當中有2203名是公開執業的執業會計 師或註冊核數師,有權處理法定的核數工作。年底時,香港有855間執業會計師行及一 間執業公司。

香港會計師公會是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成立的自我規管機構,負責多項工作,包括 處理專業會計師的註冊事宜、維持專業會計師的會計、核數及職業道德標準,以及舉辦 專業會計師考試。

1995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在一九九六年八月起生效。條例的主要目的,是讓 會計師行主要透過購買專業賠償保險,成為有限法律責任的公司。

香港金融管理局

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四月,把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併,組成香港金融管 理局(簡稱金管局)。1992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規定有關成立金管局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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