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8 — Page 57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40

註冊總署

法律制度

註冊總署署長是根據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而設立的法定職位。註冊總 署署長還兼任下列法定職位:田土註冊處處長、公司註冊官、商標及專利權註冊處 處長、保險業監督、破產管理官、官方信託人及官方代表律師。註冊總署主要分為 4個科。田土科根據田土登記條例推行田土註冊處的工作,並就所有政府土地買賣 事宜,為政府擬訂物業轉讓契據及提供法律上的意見。商業科包括公司註冊處、商 標及專利權註冊處,以及放債人註冊處。其中公司註冊處負責執行公司條例的規 定,而商標及專利權註冊處則根據商標條例和專利權註冊條例的規定,提供和執行 商標與專利權註册和保障制度。保險科根據保險公司條例,對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 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進行審慎監察。破產管理科則為私營機構提供破產管 理服務,在破產案中出任信託人,及在公司清盤案中出任清盤人。

註冊總署署長亦兼任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諮詢委員會、公司法改革常 務委員會當然委員;同時,註冊總署署長還代表財政司,在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 中担任當然委員。

法律援助

香港經過多年來的發展,現已建立一套十分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可見政府一 向決心及致力維持社會公義。這項工作由法律援助署負責執行,不論民事或刑事訴 訟,該署均可委派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此外,香港律師會亦透過一個有大律師公 會代表參與的執行委員會,在裁判司法庭和兒童法庭審理的若干刑事案件中,免費 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指導及代表他們出庭,這些服務並不屬法律援助署的工作範圍。 上述兩項法律服務,都由政府撥資推行。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本港居民,只要法律援助署署長審查後,認為在經濟上符 合資格及具-

分訴訟理由,均可獲得法律援助。無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申請人的 經濟限額均相同。申請人每月可動用收入的最高限額為2,200元,而可動用資產的 最高限額則為15,000元。計算可動用收入及資產的方法,是從申請人的實際收入 及資產中扣除豁免額。法律援助的受助人可能完全毋須繳費,或只須分擔部分訴訟 費用,視乎受助人可動用收入及資產的數額而定。受助人如在民事訴訟中勝訴,並 討回訟費,則可獲發還已繳付的分擔費。如果敗訴,則最多只須繳交上述的分擔訟 費。

刑事法律援助

在本港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高院上訴庭、和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聆訊, 或在本港裁判司署初庭聆訊而轉由高院審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均可申請法律援 助。須向總督會同行政局遞交請求書的人士,亦可獲給予法律援助。在這些法庭審 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大多是法律援助的受助人。高院原訟庭所審理的刑事案 件,由於控罪嚴重及刑罰頗重,所以只要通過經濟狀況審查,被告人便可獲得法律 援助。至於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是否有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 必須給予法律援助,以便上訴人的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遞法庭審閱。其他刑 事上訴案件,包括裁判司署已判決的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