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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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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認為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亦可獲受理。曾遭法律援 助署拒辦的刑事案件,只要申請人經濟不超出規定限額,原審法官或上訴庭有權批 准給予法律援助。至於申請援助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而遭拒的案件 則由覆檢委員會加以覆核,考慮是否給予法律援助。

一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內,辦理刑事案件的總開支估計為3,500萬元。一九八八 年內,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共4600宗,其中2527 宗已獲批准。

民事法律援助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證明已具相 當機會獲得勝訴,並有可能討回裁定債項。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和高院上訴庭審 理的各類民事訴訟,以及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的案件,均可申請法律援 助。民事案件種類繁多,包括交通意外索償,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賠償、入境問 題,以至離婚、分居、索取贍養費、子女撫養權及監管權等家事法訴訟。此外,尚 有破產和公司清盤訴訟,以及牽涉業主與租客的糾紛、違約及專業疏忽等一般訴 訟。法律援助申請若不獲批准,申請人可向最高法院經歷司提出上訴;至於向樞密 院提出的上訴案,則可向覆檢委員會上訴。

一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內,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估計為4,300萬元。一九八八 年內,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有15757宗,批出的法律援助證書有4745份,署 方並為受助人追回共9,100萬元。

鑑於本港的離婚案件日益增加,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創辦一個獨立的婚姻輔導 機構,為婚姻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提供輔導,希望雙方能夠復合或和解。這項輔 導計劃在法律援助署九龍分處推行,經費則由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資助。

倘民事案的申請人獲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長會委託該署的律師或私人執業 律師辦理,如有必要,更會委託大律師處理。法律援助署設有訴訟組,負責處理個 人傷亡訴訟、家事法及工資索償等事宜。該署分設若干組,專責執行法庭對有關賠 償及訴訟費的裁決,協助死者遺屬申請遺產管理證明書,以及擬備訴訟費清單。法 律援助案件,無論是委託私人執業律師或該署的律師辦理,均可獲得上述服務支 援。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專為夾心階層提供法律援助,使資產及收入超出法律援助限 額,但又無能力自行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得以進行法律訴訟。這項計劃於一 九八四年十月開始推行,適用於在高院原訟庭聆訊的個人傷亡賠償案件。

根據這項計劃,申請人的總收入如每月不超過15,000元,而可動用資產不超 過10萬元,便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計算可動用資產的方法,是從總資產中扣除 業主自住樓宇價值,以及類似法律援助計劃所規定的其他豁免額。這項計劃最初由 政府獎券基金注入一筆收息貸款作為基金,並由法律援助署署長負責管理。如民事 訴訟一樣,申請人必須通過案情審查,但勝訴的受助人雖然不用繳付分擔費,卻須 從追回的賠償額中扣除一筆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基金內,協助其他受助人日後 進行訴訟。扣除的數目,由10%至12.5%不等,視乎討回的款項多寡及案件是否 在聆訊前得到解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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