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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總署
法律制度
註冊總署署長是根據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而設立的法定職位。註冊總 署署長還兼任下列法定職位:田土註冊處處長、公司註冊官、商標及專利權註冊處 處長、保險業監督、破產管理官、官方信託人及官方代表律師。註冊總署主要分為 4個科。田土科根據田土登記條例推行田土註冊處的工作,並就所有政府土地買賣 事宜,為政府擬訂物業轉讓契據及提供法律上的意見。商業科包括公司註冊處、商 標及專利權註冊處,以及放債人註冊處。其中公司註冊處負責執行公司條例的規 定,而商標及專利權註冊處則根據商標條例和專利權註冊條例的規定,提供和執行 商標與專利權註册和保障制度。保險科根據保險公司條例,對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 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進行審慎監察。破產管理科則為私營機構提供破產管 理服務,在破產案中出任信託人,及在公司清盤案中出任清盤人。
註冊總署署長亦兼任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諮詢委員會、公司法改革常 務委員會當然委員;同時,註冊總署署長還代表財政司,在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 中担任當然委員。
法律援助
香港經過多年來的發展,現已建立一套十分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可見政府一 向決心及致力維持社會公義。這項工作由法律援助署負責執行,不論民事或刑事訴 訟,該署均可委派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此外,香港律師會亦透過一個有大律師公 會代表參與的執行委員會,在裁判司法庭和兒童法庭審理的若干刑事案件中,免費 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指導及代表他們出庭,這些服務並不屬法律援助署的工作範圍。 上述兩項法律服務,都由政府撥資推行。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本港居民,只要法律援助署署長審查後,認為在經濟上符 合資格及具-
分訴訟理由,均可獲得法律援助。無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申請人的 經濟限額均相同。申請人每月可動用收入的最高限額為2,200元,而可動用資產的 最高限額則為15,000元。計算可動用收入及資產的方法,是從申請人的實際收入 及資產中扣除豁免額。法律援助的受助人可能完全毋須繳費,或只須分擔部分訴訟 費用,視乎受助人可動用收入及資產的數額而定。受助人如在民事訴訟中勝訴,並 討回訟費,則可獲發還已繳付的分擔費。如果敗訴,則最多只須繳交上述的分擔訟 費。
刑事法律援助
在本港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高院上訴庭、和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聆訊, 或在本港裁判司署初庭聆訊而轉由高院審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均可申請法律援 助。須向總督會同行政局遞交請求書的人士,亦可獲給予法律援助。在這些法庭審 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大多是法律援助的受助人。高院原訟庭所審理的刑事案 件,由於控罪嚴重及刑罰頗重,所以只要通過經濟狀況審查,被告人便可獲得法律 援助。至於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是否有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 必須給予法律援助,以便上訴人的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遞法庭審閱。其他刑 事上訴案件,包括裁判司署已判決的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