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6 — Page 289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政制和行政

201

衡平法,亦可應用於本港。但英國國會的法令,僅在立法局加以引用,或其本 身有明確規定,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明合執行時,才能在香港發生效力。在本 港制訂的法例,經常綜合及修正。

香港法庭分為最高法院上訴法庭、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地方法院、裁判司 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租務法庭、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

裁判司的刑事審裁權範圍很廣,包括可以提出檢控以至可引用簡易程序治 罪的違法行為。對於可檢控的罪行,除法律特別規定可較重刑罰者外,裁判 司對每項罪名最高僅能判處監禁兩年或罰款2千元。同時對兩項或以上的罪名 判處刑罰時,監禁期限總計亦不得超過三年。如案情嚴重,裁判司可作初級偵 訊,然後決定應否將疑犯轉解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審訊。倘律政司提出要求,裁 我司亦須將刑事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本港的死因裁判法庭設於九龍。

一九五三年設立的地方法院,負責審訊牽涉款項2萬元以下的民事糾紛, 價值1萬5千元以下的土地訴訟事件和裁判司移交來的刑事案件。此外亦審裁 有關差餉、印花和租務糾紛的上訴案件,以及處理有關扣押動產抵償欠租條例 和勞工賠償條例的一般案件。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一位法官獨自 處理,所判刑期不得超過七年。

香港最高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審裁權和英國高等法庭相似,同時亦有權審 裁有關精神病、破產和公司清盤等案件。嚴重的刑事案件,則由原訟庭按察司 會同陪審員七人審訊。一九七四至七六年間,各法庭所處理的案件摘要見附錄 卅二。

"

香港最高的法庭是最高法院上訴法庭,由首席按察司及兩位上訴庭按察司 組成。最高法院原訟法庭或地方法院所判案件的上訴案,均由最高法院上訴法 庭聆訊。該庭的審裁權大致上與英國上訴法庭相似。上訴者如不服最高法院上 訴法庭的判決,可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再提出上訴。

勞資審裁處在一九七三年成立時,屬試驗性質,其作用是輔助勞工處的勞 資關係服務,使牽涉僱傭契約的個別金錢聲請能迅速解決。由於試辦成功,該 審裁處已成為永久的司法機構。

土地審裁處負責裁定所有關於土地補償的法定聲請,其審裁範圍包括根據 集體運輸(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提出的聲請。該條例是為集體運輸鐵路 用地的特別需要而制訂的。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於十月正式生效,規定成立審裁處,處理不超過3千 元的錢債糾紛,審裁程序簡單而不拘形式,而且不准由律師代表。目前香港及 九龍各有一個小額錢債審裁處。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