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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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亦可應用於本港。但英國國會的法令,僅在立法局加以引用,或其本 身有明確規定,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明合執行時,才能在香港發生效力。在本 港制訂的法例,經常綜合及修正。

香港法庭分為最高法院上訴法庭、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地方法院、裁判司 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租務法庭、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

裁判司的刑事審裁權範圍很廣,包括可以提出檢控以至可引用簡易程序治 罪的違法行為。對於可檢控的罪行,除法律特別規定可較重刑罰者外,裁判 司對每項罪名最高僅能判處監禁兩年或罰款2千元。同時對兩項或以上的罪名 判處刑罰時,監禁期限總計亦不得超過三年。如案情嚴重,裁判司可作初級偵 訊,然後決定應否將疑犯轉解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審訊。倘律政司提出要求,裁 我司亦須將刑事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本港的死因裁判法庭設於九龍。

一九五三年設立的地方法院,負責審訊牽涉款項2萬元以下的民事糾紛, 價值1萬5千元以下的土地訴訟事件和裁判司移交來的刑事案件。此外亦審裁 有關差餉、印花和租務糾紛的上訴案件,以及處理有關扣押動產抵償欠租條例 和勞工賠償條例的一般案件。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一位法官獨自 處理,所判刑期不得超過七年。

香港最高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審裁權和英國高等法庭相似,同時亦有權審 裁有關精神病、破產和公司清盤等案件。嚴重的刑事案件,則由原訟庭按察司 會同陪審員七人審訊。一九七四至七六年間,各法庭所處理的案件摘要見附錄 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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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高的法庭是最高法院上訴法庭,由首席按察司及兩位上訴庭按察司 組成。最高法院原訟法庭或地方法院所判案件的上訴案,均由最高法院上訴法 庭聆訊。該庭的審裁權大致上與英國上訴法庭相似。上訴者如不服最高法院上 訴法庭的判決,可向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再提出上訴。

勞資審裁處在一九七三年成立時,屬試驗性質,其作用是輔助勞工處的勞 資關係服務,使牽涉僱傭契約的個別金錢聲請能迅速解決。由於試辦成功,該 審裁處已成為永久的司法機構。

土地審裁處負責裁定所有關於土地補償的法定聲請,其審裁範圍包括根據 集體運輸(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提出的聲請。該條例是為集體運輸鐵路 用地的特別需要而制訂的。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於十月正式生效,規定成立審裁處,處理不超過3千 元的錢債糾紛,審裁程序簡單而不拘形式,而且不准由律師代表。目前香港及 九龍各有一個小額錢債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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