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76 — Page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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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政制和行政

香港的法律援助計劃,由法律援助署執行。該計劃範圍廣大,在某些法庭 審訊的刑事案件和大部份民事案件,都可獲得法律援助。

一般來說,在刑事案件方面,如申請人通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所定的 合理而寬大的經濟能力測驗,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認為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則, 即可獲得法律援助。這類案件包括在最高法院原訟庭按察司會同陪審團審訊 的刑事檢控案件和在地方法院審理而可判徒刑14年以上的刑事案件(即地方法 院審訊的刑事案中,約有75%可獲法律援助);不服裁判司的判決而上訴最高 法院原訟法庭,或不服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而向最高法院上 訴法庭提出上訴的刑事案,假使有值得考慮的上訴理由,亦可申請法律援助。

在民事案件方面,如果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申請人有適當的理由提出訴 訟、答辯或上訴,而且申請人能通過經濟能力測驗,即可獲得法律援助。這測 驗的準則,是申請人每月可供使用的入息不得超過700元,同時可供使用的資 金不得超過4千元。提到法律援助申請人可供使用的入息和資金時應該注意, 根據法律援助( 評估分担費用 )規例,每月入息實額遠超過 700 元和資金實額 遠超過4千元的人,也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很多人甚至可獲得完全免費的 援助。據估計本港約三分二居民是在現行民事法律援助計劃範圍之內。

獲得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最常見的是勞工賠償,因交通意外受傷或死亡 的索償、破產、公司清盤、離婚和其他有關婚姻的訴訟等。

法律援助是指為申請人委聘代表律師,申請人不必支付費用或只付小部份 費用給法律援助署。代表申請人的律師,是法律援助署訴訟組聘用的專業律 師,或由法律援助署支付費用的私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接受法律援助的人若 在民事案中敗訴,法律援助署通常不但要負担受援人的訴訟費,還要負担受援 人應付予勝訴者的堂費。

如果是刑事案件,在法律援助署任職的法律專業人員,通常都以被告人或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身份,轉聘私人執業的律師出庭申辯。如果是民事案件,法 律援助署亦依照一般法律慣例,轉聘大律師和提供案情資料。

法律援助計劃的推行有賴於律援助署、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的緊密合 作。許多私人執業的律師已加入各法律援助小組,而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會員

(包括御用大律師),也幾乎全部準備隨時接辦法律援助的民事和刑事案。

一九七六年內,法律援助署檢討法律援助計劃,目的在使該計劃的範圍擴 展至包括所有在地方法院聆訊的刑事案件,並放寬經濟能力測驗的限制,以便 更多市民可以獲益。此外,該署亦計劃在九龍開設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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