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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總督會同行政局(即總督諮詢行政局的意見後行事),亦有法定權力制訂 若干條例的附屬規例、規則和法令等。如市民根據某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利而 提出上訴、請願或反對,亦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
立法局
立法局的成員包括總督、4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律政司、民政司 和財政司 )、15位官守議員和22位非官守議員。總督兼任該局主席。
本年八月,立法局官守議員的數目由10位增至15位,非官守議員則由15位 增至22位,以減輕個別議員的工作負担,並廣納社會各階層人士。同時,該局 官守議員議席的最高限額亦增至18個,非官守議員則增至23個。除當然官守議 員外,所有議員均由英女皇委任,或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諭令總督委任。
立法局的主要任務,是制訂法律和控制政費的開支。但英女皇有權駁回立 法局已通過並經總督批准的法例。此外,英國國會可制訂在香港有效的法律, 而女皇會同樞密院亦可運用特權或英國國會法所賦予的權力,為香港訂立法 例。
立法局會議程序,規定有質詢和公開辯論。每年二、三月間,撥款法案提 出二讀時,立法局即就財經事項進行辯論。每年十月立法局新會期開始時, 就政府一般施政方針進行更廣泛的辯論。立法局除每年八月至十月休會約兩個 月之外,全年都每兩週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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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屬下的財務委員會,由布政司任主席,成員包括財政司、工務司和 立法局全體非官守議員,負責審查政費開支撥款和補加撥款。其會議屬非公開 性質。
司 法
最高法院條例在二月份開始生效,總督根據該條例所賦予的權力,遵照英 女皇經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頒發的訓令,委出首席按察司、上訴庭按察司和 原訟庭按察司。地方法院法官和裁判司亦由總督以委任狀或授權委任。上訴 庭按察司及原訟庭按察司的資格由最高法院條例規定,地方法院法官的資格, 則由地方法院條例規定。
司法機關的工作,是審訊一切檢控案件和裁定個人與個人之間或個人與政 府之間的民事訴訟。英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立法和 行政機關的牽制,本港亦遵守這個基本原則。凡合乎本港情况的英國習慣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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