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62
CAP. 163]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1988 Ed.
[Subsidiary]
表格11
放債人條例
(香港法例第163章)
豁免遵守放債人條例所規定條款的申請書
(填寫一式三份)
現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條向註冊處處長申請豁免。
請填答下列各問題——
(如空位不敷應用,請另紙作答,註明問題號數,並加簽署。)
1.
請填寫-
(a) 申請人姓名
(b) 牌照號碼(如為持牌放債人)
2. 本申請書是否申請繼續獲得先前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B條而授予的豁免?(請答「是」或「否」)
3. 如第2題的答覆是「是」,請填寫先前獲得豁免的豁免號碼。
4. 你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B條而獲得的任何豁免曾否遭撤銷?(請答「有」或「無」)。如有,請填寫豁免號碼。
5. 請勿回答第6題,如-
(a) 第2題的答覆是「是」;
(b) 按照第3題,你經已填寫你擬繼續獲得該項豁免的豁免號碼;及
(c) 倘
(i) 你現時已獲豁免遵守的放債人條例的條款;及
(ii) 上次按照放債人條例第33B條申請豁免遵守該等條款而列舉的一切理由(該申請使你獲得現時的豁免);
與本申請書所申請豁免的條款及所依據的理由,均為相同。
如屬其他情況,你必須回答第6題。
「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
A 62
CAP. 163]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1988 Ed.
[Subsidiary]
表格11
放債人條例
(香港法例第163章)
豁免遵守放債人條例所規定條款的申請書
(填寫一式三份)
現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條向註冊處處長申請豁免。
請填答下列各問題——
(如空位不敷應用,請另紙作答,註明問題號數,並加簽署。)
1.
請填寫-
(a) 申請人姓名
(b) 牌照號碼(如為持牌放債人)
2. 本申請書是否申請繼續獲得先前根據放債人條例第
33B條而授予的豁免?(請答「是」或「否」)
3. 如第2題的答覆是「是」,請填寫先前獲得豁免的豁
免號碼。
4. 你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B條而獲得的任何豁免曾否 遭撤銷?(請答「有」或「無」)。如有,請填寫豁免號 碼。
5. 請勿回答第6題,如-
(a) 第2題的答覆是「是」;
(b) 按照第3題,你經已填寫你擬繼續獲得該項豁
免的豁免號碼;及
(c) 倘
(i) 你現時已獲豁免遵守的放債人條例的條
款;及
(ii) 上次按照放債人條例第33B條申請豁免 遵守該等條款而列舉的一切理由(該申請使你 獲得現時的豁免);
與本申請書所申請豁免的條款及所依據的理由
,均爲相同。
如屬其他情況,你必須回答第6題。
「條例第33條及
第34條〕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