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62

CAP. 163]

Money Lenders Regulations

[1988 Ed.

[Subsidiary]

表格11

放債人條例

(香港法例第163章)

豁免遵守放債人條例所規定條款的申請書

(填寫一式三份)

現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條向註冊處處長申請豁免。

請填答下列各問題——

(如空位不敷應用,請另紙作答,註明問題號數,並加簽署。)

1.

請填寫-

(a) 申請人姓名

(b) 牌照號碼(如為持牌放債人)

2. 本申請書是否申請繼續獲得先前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B條而授予的豁免?(請答「是」或「否」)

3. 如第2題的答覆是「是」,請填寫先前獲得豁免的豁免號碼。

4. 你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B條而獲得的任何豁免曾否遭撤銷?(請答「有」或「無」)。如有,請填寫豁免號碼。

5. 請勿回答第6題,如-

(a) 第2題的答覆是「是」;

(b) 按照第3題,你經已填寫你擬繼續獲得該項豁免的豁免號碼;及

(c) 倘

(i) 你現時已獲豁免遵守的放債人條例的條款;及

(ii) 上次按照放債人條例第33B條申請豁免遵守該等條款而列舉的一切理由(該申請使你獲得現時的豁免);

與本申請書所申請豁免的條款及所依據的理由,均為相同。

如屬其他情況,你必須回答第6題。

「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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