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720-FCO40-3926-Hong-Kong-electoral-provisions-and-arrangements-including-Bo-1993 — Page 8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普通巡舉” (ordinary election)具有《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第

2(1)條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或區議會而給予該詞的意義。

第V部

與委員會有關的一般條文

9.

總選舉事務主任

(1)

委員會須透過一名由總督委任的總選舉事務主任履行其職

能。

(2)

為遵行第(1)款的規定,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在委員會的指示 下作出所有為實施委員會的決定而有需要作出的作為及事情。

(3)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獲提供所需的職員。

(4)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出席委員會的任

何會議。

(5)

總選舉事務主任的代表在主持委員會會議的人的同意下,可 代替總選舉事務主任出席委員會的會議

10. 職能的轉委

(1)

除根據第7條訂立規例的權力,或委員會在第V部、《立法 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第35(3)條或《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 第 37 (3)條下的職能外,委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不論是本條例或任何其他 成文法則下的職能)轉委予總選舉事務主任或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 人。

撤銷。

(2) 根據第(1)款所作的職能轉委,可附有條件或限制,亦可被

11. 開支、付款等

(1)

委員會、委員、總選舉事務主任或任何其他人在履行本條例 下任何職能時招致的所有正當開支,均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10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