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巡舉” (ordinary election)具有《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第
2(1)條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或區議會而給予該詞的意義。
第V部
與委員會有關的一般條文
9.
總選舉事務主任
(1)
委員會須透過一名由總督委任的總選舉事務主任履行其職
能。
(2)
為遵行第(1)款的規定,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在委員會的指示 下作出所有為實施委員會的決定而有需要作出的作為及事情。
(3)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獲提供所需的職員。
(4)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出席委員會的任
何會議。
(5)
總選舉事務主任的代表在主持委員會會議的人的同意下,可 代替總選舉事務主任出席委員會的會議
10. 職能的轉委
(1)
除根據第7條訂立規例的權力,或委員會在第V部、《立法 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第35(3)條或《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 第 37 (3)條下的職能外,委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不論是本條例或任何其他 成文法則下的職能)轉委予總選舉事務主任或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 人。
撤銷。
(2) 根據第(1)款所作的職能轉委,可附有條件或限制,亦可被
11. 開支、付款等
(1)
委員會、委員、總選舉事務主任或任何其他人在履行本條例 下任何職能時招致的所有正當開支,均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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