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巡舉” (ordinary election)具有《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第

2(1)條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或區議會而給予該詞的意義。

第V部

與委員會有關的一般條文

9.

總選舉事務主任

(1)

委員會須透過一名由總督委任的總選舉事務主任履行其職

能。

(2)

為遵行第(1)款的規定,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在委員會的指示 下作出所有為實施委員會的決定而有需要作出的作為及事情。

(3)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獲提供所需的職員。

(4)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出席委員會的任

何會議。

(5)

總選舉事務主任的代表在主持委員會會議的人的同意下,可 代替總選舉事務主任出席委員會的會議

10. 職能的轉委

(1)

除根據第7條訂立規例的權力,或委員會在第V部、《立法 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第35(3)條或《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 第 37 (3)條下的職能外,委員會可將其任何職能(不論是本條例或任何其他 成文法則下的職能)轉委予總選舉事務主任或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 人。

撤銷。

(2) 根據第(1)款所作的職能轉委,可附有條件或限制,亦可被

11. 開支、付款等

(1)

委員會、委員、總選舉事務主任或任何其他人在履行本條例 下任何職能時招致的所有正當開支,均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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