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支付,
(2) 根據第3(7)條須支付的任何薪酬或津貼,均須由政府一般收
12. 姿員喪失獲提名的資格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委員在其任期内均無資格在選 舉中獲提名,而任何停任委員職位的人,在自其停任委員職位的日期(包 括當日)起計的2年期間內,亦無資格在選舉中獲提名或擔任第16(1)條意 指的任何公共機構的議員
。
(2)
。
對於在其委任日期2星期內即停任委員職位的人,第(1)款喪
失獲提名資格的規定並不適用,
#
13. 豁免權
委員會或任何其他人均無須因該委員會或該其他人在履行或其意是 行使或履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時真誠地作出或没有作出的作為,招致任何法
律責任。
14. 委員會不得被視為官方僱員或代理人
委員會不得被視為官方的僱員或代理人,亦不得被視為享有官方的
任何地位、豁免權或特權。
15. 未經准許而使用委員會名稱
(1)
在未經委員會的書面同意下,任何人均不得組織、成立以下
團體,亦不得成為該團體的董事、幹事或籌辦人,或參與和該團體有關的 工作,或成為該團體的成員,不論該團體是否法團
(a)
個認作
(i)
委員會或其部分的團體;或
(ii)
與委員會有任何關連或聯繫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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