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342-FCO40-3406-Drug-trafficking-agreements-between-Hong-Kong-and-other-coun-1991 — Page 21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

該指定國家的法院所發出的一項命令(不論實際稱謂 如何)的目的,是為了追討與販毒有關而收受的款項 或其他酬賞或其價值,

在高等法院訴訟中,該證明書可獲接受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

(2)

在高等法院訴訟中,經妥為認證並看來是已獲接受為證據的

文件或該等文件的複本,或看來是列出或撮錄在指定國家的法院訴訟中提 出的證據的文件,均可接受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

(3)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經由有關指定國家的法院的法官、裁判官 或人員以該身份簽署核證,或經由有關指定國家的有關當局或其代表簽署 核證,證明該文件已獲接受為證據,或證明該文件是已獲接受為證據的女 件的複本,或證明該文件是載有或撮錄有關證據的文件的正本或其真確複 本,則為第(2)款的目的,該文件屬妥為認證的文件。

(4)

凡證據在本條規定以外可獲接受,則不論證據是否載於文件 之中,本條規定不影響該項證據的接受。

6. 代表指定國家的政府

除非證明情況相反,否則指定國家的有關當局向律政司提出給予協 助的請求,須視為構成該國授權給律政司根據本條例第29條或在第3(2)條 下適用的條文,在高等法院進行的任何訴訟中代表該國政府。

7.

沒收令在指定國家內得到圓滿執行

(1)

(a)

沒收今已根據本條例第3條發出;

(b)

律政司已向指定國家的有關當局提出請求,要求協助 執行該命令; 及

(c)

在順應上述請求的過程中,在該國追討得到某些財

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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