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該沒收今下須繳付的款額,須當作是要減除該等財產的價值。
(2)
為本條的目的,凡有看來是由指定國家的有關當局或其代表 發出的證明書,證明在順應律政司的請求的過程中追討得到某些財產,或 證明如此追討得到的財產的價值及追討成功的日期,該證明書在香港法院 進行的任何訴訟中,均可獲接受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以上規定不影響 在本款規定以外可獲接受的證據的可接受性。
8. 幣值折算
(1)
凡按第7(1)條所述而追討得到的財產的價值,是以港元以外 的貨幣顯示的,在沒收令下須繳付的款額中,根據該條減除的款額,須按 成功追討當日的兌換率計算。
(2)
凡有外地沒收令根據本條例第29條在高等法院登記,而在該 令下須繳付或尚待繳付的款額,是以港元以外的貨幣顯示的,則為在根據 第3 (2)條適用的本條例下就該令採取的行動的目的,該筆款項須按該命令 登記當日的兌換率折算為港幣。
(3)
為本條的目的,凡有看來是由金融司或其代表簽署的證明書
1
證明在某一指明日期的兌換率,該證明書可在任何訴訟接受為其內所述
事實的證據。
9.
經修改的本條例
本條例的條文作出附表2所列各項修改後的版本,載於附表3。
相應修訂
《破產條例》
10.
解除破產令的效力
《破產條例》(第6章)第32(1)(aa)條現予修訂,在"; or"之前加入
"or under an external confiscation order registered under that
Ordinance".
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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