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5條設立港台為一個法定法團。 第6、7及8條分別指明港台的宗旨
、責任及權力。
5.
第9及10條就港台的印章的使用訂定條女。
6.
第11條禁止擅用港台的名稱
7.
第12條規定港台與官方並無關連。
8.
第13條豁免港台使它無需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繳稅。第14 條豁免港台使它無需持有牌照或許可證
9.
第15及16條就港台或成立附屬公司的權力及這些公司的控制事宜訂
定條文。
10.
第17條設立港台的董事局。第18條指明董事局的成員組合。附表1 訂明與董事局職員任期,主席及副主席及董事局和其屬下的委員會的處事 程序有關的程序事宜。
11.
第19條就港台行政總裁的委任訂定條文。行政總裁定港台的首席行 政人員。根據第21條,行政總裁負責執行董事局的編輯政策。關於編輯政 策的條文見載於第20條
12.
第22及23條就董事局及行政總裁轉授職能訂定條文。
13.
第24條賦權港台支付酬金予董事局成員。第25條豁免港台及其屬下 的委員會的成員,使其無需對依據法定權力或責任而真誠作出或沒有作出 的事情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
14.
第26條訂明港台須獲付立法局撥款。第27條界定港台的資源,根據 第28及35條,港台可設立一項發展基金,並可就基金訂立規則。
15.
第29條規定港台須呈交收支預算予文康廣播司以供批准。
16.
第30條規定港台須備存恰當帳目及擬備財務報表。第31條就港台帳 目的審計訂定條文。根據第32條,港台帳目報表、核數師報告及董事局就 港台事務所作的報告均須呈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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