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5條設立港台為一個法定法團。 第6、7及8條分別指明港台的宗旨

、責任及權力。

5.

第9及10條就港台的印章的使用訂定條女。

6.

第11條禁止擅用港台的名稱

7.

第12條規定港台與官方並無關連。

8.

第13條豁免港台使它無需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繳稅。第14 條豁免港台使它無需持有牌照或許可證

9.

第15及16條就港台或成立附屬公司的權力及這些公司的控制事宜訂

定條文。

10.

第17條設立港台的董事局。第18條指明董事局的成員組合。附表1 訂明與董事局職員任期,主席及副主席及董事局和其屬下的委員會的處事 程序有關的程序事宜。

11.

第19條就港台行政總裁的委任訂定條文。行政總裁定港台的首席行 政人員。根據第21條,行政總裁負責執行董事局的編輯政策。關於編輯政 策的條文見載於第20條

12.

第22及23條就董事局及行政總裁轉授職能訂定條文。

13.

第24條賦權港台支付酬金予董事局成員。第25條豁免港台及其屬下 的委員會的成員,使其無需對依據法定權力或責任而真誠作出或沒有作出 的事情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14.

第26條訂明港台須獲付立法局撥款。第27條界定港台的資源,根據 第28及35條,港台可設立一項發展基金,並可就基金訂立規則。

15.

第29條規定港台須呈交收支預算予文康廣播司以供批准。

16.

第30條規定港台須備存恰當帳目及擬備財務報表。第31條就港台帳 目的審計訂定條文。根據第32條,港台帳目報表、核數師報告及董事局就 港台事務所作的報告均須呈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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