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278-FCO40-3278-Future-of-Hong-Kong-Radio-Television-Hong-Kong-Board-of-Gove-1991 — Page 28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2.

(c)

(d)

凡提述由政府僱用或參與政府事務,並擔任指明職位 或以指明身分服務的人之處(不論是暗示或以何字句 明確提述),而與在指定日期或以後辦理的事情有關 的,均為提述港台指定的人;如港台沒有指定,則為 提及參與港台事務並與首述的人最為相稱的人;

凡一般地提述(不論以何字句)參與政府事務的人或政 府代理人之處,而與在指定日期或以後辦理的事情有 關的,均為提述參與港台事務的人或港台代理人。

在不影響第1段的一般性原則下,自指定日期起,港台(受本附表適 用的歸屬影響時)及任何其他人為確定或執行根據第44條歸屬港台的權利

或法律責任,或使該等權利及法律責任完善,而擁有的權利、權力及補救

(尤其是進行法律程序,或向有關當局提出申請或抗衡這些申請的相同權 利或權力),即與假如該權利或法律責任一向屬於港台時,港台或該人便 會擁有的權利、權力及補救相同。至於由政府提起或對政府提起的法律程 序或向有關當局所作的申請,如在指定日期仍屬待決的,則該等程序或申 請只要是關乎憑藉本條例而歸屬港台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或關乎任何 協議或成文法則(此等協議或成文法則與該等權利或法律責任有關),均改 由港台繼續進行,或改為對港台進行,而不再涉政府在內。

3.

在不影響第1及2段的情況下,權利及法律責任的歸屬, 即使是如無 本段規定便需得到別人同意才具約束力,但如本附表對之適用的,則對所 有其他人均具約束力。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設立一個名為“香港電台”的法團

(“港台”),並界定其宗旨及權力。

2.

第2及3條界定條例草案內使用的字詞

3.

第4條規定女康廣播司須就若干與本條例草案有關連的事宜諮詢庫

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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