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278-FCO40-3278-Future-of-Hong-Kong-Radio-Television-Hong-Kong-Board-of-Gove-1991 — Page 28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17.

第33條規定核數署署長可就港台資源的運用進行審核及提交報告。

18.

第34條規定港台如遇到文康廣播司要求,須向他提供資料。

19.

第36條規定港台須遵守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的業務守則。

20.

根據第37條,廣播事務管理局可要求港台向該局或電信管理局局長 提供材料。第38條保障該等材料的機密性。

21.

第39條規定港台須遵從總督會同行政局發出的指示,而根據第40條 港台可就該等指示作出陳述及反對。

22.

第41條規定港台須按廣播事務管理局指示作出若干廣播。第42條賦 權總督會同行政局禁止港台作出若干廣播

23.

第43條授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在港台違反該局發出的業務守則時,向

港台發出訓誡函件。

24.

第44條及附表2就與名為“香港電台”的政府部門執行職能有關連 的權利及法律責任歸屬港台訂定條文。

25. 第45條授權港台就若干事項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

26.

第46條規定廣播事務局須對港台的工作表現進行檢討。

27.

第48至52條對若干條例作出必要的相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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