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43-FCO40-2769-Stock-market-and-exchange-rate-in-Hong-Kong-1989 — Page 239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證據

54,任何紀錄或其他文件,看來是由監察委員會或它的代表簽立、簽 署或發出的,及看來是由監察委員會主席、理事或受僱執行有關條例的人 所簽署或簡簽的,或它們的副本,須在任何訴訟中接納為其内所述事實的 表面證據,而無須證明該記錄或其他文件上的簽署或簡簽確屬看來是簽名 人的簽署或簡簽。

保密等

55. (1) 除為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或為實施本條例的條文外,根據本

條例獲委任的人,或執行或協助別人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的人

(a) 須對執行或協助別人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時獲悉的任何事情保密

或協助保密;

(b)

不得將這些事情傳達別人; 及

(C)

不得任由別人或准許別人接觸任何記錄或其他文件,而這些紀錄

或其他文件是因他本人根據本條例獲委任,或執行或協助別人執

行本條例下的職能而由他管有或控制的。

2

對於監察委員會在以下情況下透露資料,第(1) 款不適用

(a) 披露撮要形式的資料,以多人根據有關條例規定而提供的相類或

互有關連的資料編成,而編纂手法須使人無從確定這些人的業

務、身分或交易詳情;

छु

因準備在香港提起刑事訴訟,或為在香港進行刑事訴訟的目的,

或為在香港進行調查的目的而透露資料,不論訴訟或調查是否根

據有關條例提起或進行;

因有關條例所引起的民事訴訟而透露資料;

(d)

向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141G條設立的內幕交易審裁處

透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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