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
雜項
制止違例事項的強制令
51. (1) 如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請後,高等法院信納有相當可能性有人 會違反根據第26條訂立的規則或根據第27條發出的指示,或違反根據第V 部發出的通知書,則法院可發出強制令以制止該違例事項,或視乎情形而 發出命令,着令法院認為明知本身涉在該違例事項中的人,按高等法院 的指示採取行動,
。
2 除非監察委員會根據第(1)款申請發出影響屬於交易所成員的人的 命令之前,將它的意向以書面通知該交易所,否則不得根據該款申請命
令。
N Q
起訴以追討損失賠償
52. (1) 在不影響第51條的情況下,如有人違反財政資源規則或違反 根據第V部發出的通知書,因這違例事項而蒙受損失的人可提起訴訟。
2 為免產生疑問,現撃明對於違反根據第27條發出的指示所指明條 件的事項,第(1)款不適用。
(3) 違反任何財政資源規則,或違反根據第27條發出的指示所修改的 財政資源規則,並不使任何交易無效。
執行法定職能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53.任何人對於他在執行或看來是執行本條例下的職能時,真誠作出 的作為或不作為,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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