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向財政司、金融司、銀行監理專員、保險業監督、公司註冊官或 任何由財政司為本段目的而授權的公職人員透露資料,但祇有在 監察委員會認為就投資大眾或公眾人士的利益來說,向他們透露 資料是屬適宜或有利的情況下,才可以這樣做;
(f)
向以下機構透露資料,但祗有在監察委員會認為就投資大眾或公 眾人士的利益來說,向它們透露資料是屬適宜或有利的情況下,
才可以這樣做
(1) 證券交易所;
(ii) 期貨交易所;
C11D
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99條設立的證券賠償基金委
員會;或
(g)
(i)
(vì 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78條設立的商品賠償基
金委員會;
M金
向香港以外地方的一個權力體透露資料,而監察委員會須認為這
權力體在當地所執行的任何職能,相類於監察委員會的任何職能
並祇有在監察委員會信纳已有足夠條文規定這權力體保密,而且
向它透露資料是屬適宜或有利的情況下,才可以這樣做;
向香港以外地方的組織透露資料,而這組織是管制或以其他方式
規管證券交易或商品期貨合同買賣,且由監察委員會為本段目的
而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的,而公告並未撤銷,但祇有在監察委員
會信納已有足夠條文規定這組織保密,而且向它透露資料是屬適
宜或有利的情況下,才可以這樣 做;
向香港的專業或半專業團體透露資料,而這些團體是由監察委員 會為本段目的而在憲報公告指明的,而公告並未撤銷但祇有在監 察委員會認為向它們透露資料是屬適宜或有利的情況下,才可以
這樣做;或
43
Page 240Page 241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