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43-FCO40-2769-Stock-market-and-exchange-rate-in-Hong-Kong-1989 — Page 24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 向財政司、金融司、銀行監理專員、保險業監督、公司註冊官或 任何由財政司為本段目的而授權的公職人員透露資料,但祇有在 監察委員會認為就投資大眾或公眾人士的利益來說,向他們透露 資料是屬適宜或有利的情況下,才可以這樣做;

(f)

向以下機構透露資料,但祗有在監察委員會認為就投資大眾或公 眾人士的利益來說,向它們透露資料是屬適宜或有利的情況下,

才可以這樣做

(1) 證券交易所;

(ii) 期貨交易所;

C11D

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第99條設立的證券賠償基金委

員會;或

(g)

(i)

(vì 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第78條設立的商品賠償基

金委員會;

M金

向香港以外地方的一個權力體透露資料,而監察委員會須認為這

權力體在當地所執行的任何職能,相類於監察委員會的任何職能

並祇有在監察委員會信纳已有足夠條文規定這權力體保密,而且

向它透露資料是屬適宜或有利的情況下,才可以這樣做;

向香港以外地方的組織透露資料,而這組織是管制或以其他方式

規管證券交易或商品期貨合同買賣,且由監察委員會為本段目的

而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的,而公告並未撤銷,但祇有在監察委員

會信納已有足夠條文規定這組織保密,而且向它透露資料是屬適

宜或有利的情況下,才可以這樣 做;

向香港的專業或半專業團體透露資料,而這些團體是由監察委員 會為本段目的而在憲報公告指明的,而公告並未撤銷但祇有在監 察委員會認為向它們透露資料是屬適宜或有利的情況下,才可以

這樣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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