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備置、查看及審計交易所的收取及減免徵費帳目。
6
在本條中,"可徵費交易"一詞的含義,與《商品交易條例》(第 250章)第 79A4)條中該詞的含義相同。
撥款
49.在每一個財政年度,政府須將立法局通過撥交監察委員會的款 額,從政府一般收入項下支付監察委員會。
各項費用
50.(1)
總督會同行政局在諮詢監察委員會後可訂立規則,規定監察
委員會可就以下項目收取費用
(a) 監察委員會或由它設立的委員會根據有關條例執行的任何職能;
(b)
監察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於執行與收購及合併有關的職能時所
作出的任何事情;
(c)
根據有關條例向監察委員會要求授權、批准、豁免、放棄追究或
修改的申請;
(d)
(2
(b)
憑藉或根據有關條例而規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本條訂明的各項費用的水平,可以收回監察委員會因執 行有關條例所委以的職能而承擔或可能承擔的開支,作為訂定的 原則;但在訂定這些費用的水平時,無須將根據第49條撥予監察
委員會的款項計算在內。
根據本條訂明的各項費用,並不僅因行政費或其他成本的數額而 受到局限;而這些行政費或成本是監察委員會在根據有關條例就 某人提供服務或以其他方式執行職能,或提供某類服務時所承擔
或可能承擔的。
(3)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則,可規定各項費用的數額,可按規則內訂明 的收費表訂出,亦可規定因費人不同,涉及的人不同,或個案種類不同
而須繳付不同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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