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943-FCO40-2769-Stock-market-and-exchange-rate-in-Hong-Kong-1989 — Page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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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費

第四部

經費

48. (1)

(1) 在聯合交易所進行的每宗證券交易中,買賣雙方各須付予監 察委員會一 筆徵費,徵費率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令指明,佔成交額的 個百分率;根據本款可就不同類別的證券指明不同的徵費率

在期貨交易所各市場進行的每宗可徵費交易中,買賣雙方各須付 予監察委員會一筆徵費,徵費額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令指明;根據本款 可就不同的可徵費交易指明不同的徵費額。

(3) 證券交易所須收取及交代第(1)款所指的徵費,及將該費付予監察 委員會

(4)

期貨交易所須收取及交代第2款所指的徵費,及將該費付予監察

委員會

韻。

(5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頒令修訂根據第(1)或款須繳的徵費比率或數

如在任何財政年度内任何時候,監察委員會的儲備金在扣除折舊 及所有準備金後,為數超逾它根據第13條呈交及獲批准的該財政年度預 算營運開支的兩倍,而當時監察委員會並無未清償債項,則監察委員會須 與財政司磋商,以便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減低本條下的徵費率或徵費 額,或減收第50條下的各項費用,或縮減徵費期。

(7) 根據本條須繳的任何徵費,可作為拖欠監察委員會的民事債項追

8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訂立規則,對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a) 根據本條須繳的徵費的繳付方法;

對逾期付這些徵費收取費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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