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
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
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
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属于国家行为的案件无管
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
家事实的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
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
府的证明书。
**该条文未获得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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