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

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

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

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属于国家行为的案件无管

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

家事实的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

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

府的证明书。

**该条文未获得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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