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81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

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額和代表产生办 法,由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

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

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

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设立

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

准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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