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79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

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

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

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

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 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任何

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

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能控制

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

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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