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
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
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
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
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 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任何
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
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能控制
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
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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