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861-FCO40-2636-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9 — Page 10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請其他普

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

职权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 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

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

律追究。

第八十五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則予

以保留。

第八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

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則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

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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