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
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如无力
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行政长官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
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
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如无力履行
职责或行为不检,行政长官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
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
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八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
院的首席法官,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
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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