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
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份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
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
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
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
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
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
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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