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26-FCO40-2240-Relati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u-1987 — Page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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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

產生。

法律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

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澳門特別

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原有法律

53.

46.

5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 行政長官 當地人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 產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 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 立法、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 著外,予以保留

立法機關可根據 《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立法機關制定的 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 均屬有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 照法定序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備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符 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屬有效。

55.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由《基本法》,以及上述澳 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構成。

特別行政區法 57. 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 《基本法》,以及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司法制度

=

原有司法體制 5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除因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終審權而產生的變 化外,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予以保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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