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
產生。
法律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
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澳門特別
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原有法律
53.
46.
5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 行政長官 當地人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 產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 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 立法、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 著外,予以保留
立法機關可根據 《基本法》的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立法機關制定的 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 均屬有效
。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 照法定序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備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符 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屬有效。
55.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由《基本法》,以及上述澳 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構成。
特別行政區法 57. 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 《基本法》,以及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
司法制度
=
原有司法體制 5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除因香港 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終審權而產生的變 化外,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予以保 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