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各類院校,包括宗教及社會團體所辦
的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
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
以外招聘教職員、選用教材。
6.2.4
學生享有選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
求學的自由。
6.2.5
宗教團體、各種社會團體,以及私人 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興辦各種教
育事業。
6.3.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醫療衞生事 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和私人機構舉辦
各種醫療衛生事業。
6.3.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法律保護科 技界、學術界和文藝界的發明權、著
作權和專利權等合法權益。
6.4.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干預和限制宗
教活動。
SECRET
*英方擬稿
33
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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