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27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6.2.3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各類院校,包括宗教及社會團體所辦

的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

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

以外招聘教職員、選用教材。

6.2.4

學生享有選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

求學的自由。

6.2.5

宗教團體、各種社會團體,以及私人 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興辦各種教

育事業。

6.3.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醫療衞生事 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和私人機構舉辦

各種醫療衛生事業。

6.3.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法律保護科 技界、學術界和文藝界的發明權、著

作權和專利權等合法權益。

6.4.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干預和限制宗

教活動。

SECRET

*英方擬稿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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