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6.4.2
宗教團體所辦的學校、醫院、福利機 構和社會事業等均可繼續存在和發展
。
6.4.3 宗教團體依法持有的財產所有權、管
理權、支配權繼續保留。
6.5.1
香港原有的民間體育團體依法繼續存 在並發展體育運動。
6.6.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依香港法 律取得專業執業資格者,保持原有資
格。
6.6.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法律和 規定,審核和授予新的專業執業資格
6.7.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居民
繼續享有原有的社會福利。
6.7.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福利 政策。各志願團體可自行制定其服務
模式,及保留其自主性和創新性。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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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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