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各類院校,包括宗教及社會團體所辦

的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

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

以外招聘教職員、選用教材。

6.2.4

學生享有選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

求學的自由。

6.2.5

宗教團體、各種社會團體,以及私人 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興辦各種教

育事業。

6.3.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醫療衞生事 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和私人機構舉辦

各種醫療衛生事業。

6.3.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法律保護科 技界、學術界和文藝界的發明權、著

作權和專利權等合法權益。

6.4.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干預和限制宗

教活動。

SECRET

*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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