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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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文化、體育和宗教。

英方擬稿

6.1.1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

、文化、體育、專業資格、社會事業

6.1.2

6.2.1

6.2.2

、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政策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

、文化、體育、專業、社會福利等方

面的團體組織,以及宗教團體同內地

相應的組織、團體的關係,應以互不

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為

基礎。

〔說明】有關上述各種團體的國際活

動的條文歸入第七章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對外事務第三條,這裡不再重複。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

教育制度 (包括義務教育),並由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自行作

出決定加以改進和發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有關教

育方面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及管理

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

學位制度、承認學歷等政策。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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