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14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2.6

根據香港的法律,立法機關没有任何解釋法律的權力。立法機關可以對某些即將或已經通過的 法例的含義發表意見,但法院在進行審判時是不會考慮該等意見的。此外,除非法例本身另有 規定,否則法院不得賦予該法例回溯效力。

2.7

在香港的法制中,並没有行政解釋權。行政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對法律進行的任何解釋都是非 正式的,没有法律效力的,並且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

2.8

其他方面對法例的解釋,例如見於教科書上的,假如作者具有權威地位的話,可以在法院内引 述,以增强說服力,但該等解釋並没有法律效力。

2.9

就某些主要涉及外交事務的問題,政府的聲明具有决定性,對法院有約束力。這些聲明可稱為 國家行為(ACTS OF STATE),所涉及的事項需要由行政機關决定:

a.

承認某國家或政府

b. 外國政府的地位

C. 個別人士是否享有外交地位

d. 國家是否進入戰争狀態

e.

國家領土的範圍

這些由行政機關決定的國家行為被視為對事實現况的聲明,而不是對法律的解釋。

中國現行法制中的法律解釋

3.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可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兩類:

3.3.3

3.1.1正式解釋

(a) 中國憲法中有關條文: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1)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不適當的决定」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進行部份補

-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b) 根據中國憲法第67條(1)和(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排解釋憲法和法律。雖然第 62條(1)没有授權人民代表大會解釋憲法和法律,但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或撤銷人大常委 會不適當的决定。此外,地性法例可由有關的地區立法機關解釋。

c) 由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立法解釋對法院有約束力。

d) 不一定要對具體案件,才可作出立法解釋。無論是否針對具體案件,都可行使立法解釋權。

e) 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的實例極少,所以很難估計其對司法制度的影響。

2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