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司法解釋的地位較次等,該項權力可由法官或檢察機關行使。司法解釋權是由特定的立法
機關授予指定的司法或檢察機關,祇對受審中的案件有約束力,而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
約束力的。
(g) 行政解釋的地位也是較為次等的。行政解釋權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其行政或管理職務時,
如遇特殊案件,可對其有權執行的法律進行解釋。
3.1.2 非正式解釋
非正式解釋主要是指法學方面的學術研究、著作和教科書對法律的解釋,這種解釋没有法律約
束力。
4.
基本法解釋權
基本法是人大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
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規定」,獲授權制定的法例,故將成為香
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此外,如上文第2、3節所述,香港與中國的法律體系截然不同。
因此,便產生了以下問題:
4.1 香港就基本法擁有的解釋權
為了符合聯合聲明的規定和應用香港原有的法律,香港的法院在應用基本法時,必須對香港所
行使的全部法律(包括基本法在内)具有解釋權。普通法規定,除香港的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之
外,其他任何法律解釋,法院均不予承認。
解釋權將透過以下方式行使:
i. 在訴訟過程中,如不能確定在解釋基本法時,是否需要决定事件所屬範圍(是否屬國防
或外交事務), 則可由法院指示或由與訟一方申請,將案件交由一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和香港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為了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法院認為有能力審理的
話,便可進行審判,但如與訟一方提出申請,則所作判決可能要經憲法法庭審查。有意
見認為上述憲法法庭應是一委員會。委員會可以主動行使其權力,而法庭在審理案件時
才能行使其權力。此外,委員會可以研究假設的法律問題,法庭則祇能審定具體案件所
涉及的問題。
ii. 無論該組織以委員會或法院的形式出現,都必須准許與訟雙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特
別行政區代表(假定是律政司或與其相當的官員)向其提出申訴。
iii. 該組織作出的判決不應有回溯效力。如該組織的判决引致任何法律宣告無效,已根據該
法律作出的正當行為的效力應不受影響。任何人士如因法律宣告無效而遭受不良影響,
應有權向特區政府提出索償。
iv. 為了符合香港現行普通法的規定,法院在應用基本法時得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構
就有關外交事務現况所作的一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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