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根據香港的法律,立法機關没有任何解釋法律的權力。立法機關可以對某些即將或已經通過的 法例的含義發表意見,但法院在進行審判時是不會考慮該等意見的。此外,除非法例本身另有 規定,否則法院不得賦予該法例回溯效力。
2.7
在香港的法制中,並没有行政解釋權。行政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對法律進行的任何解釋都是非 正式的,没有法律效力的,並且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
2.8
其他方面對法例的解釋,例如見於教科書上的,假如作者具有權威地位的話,可以在法院内引 述,以增强說服力,但該等解釋並没有法律效力。
2.9
就某些主要涉及外交事務的問題,政府的聲明具有决定性,對法院有約束力。這些聲明可稱為 國家行為(ACTS OF STATE),所涉及的事項需要由行政機關决定:
a.
承認某國家或政府
b. 外國政府的地位
C. 個別人士是否享有外交地位
d. 國家是否進入戰争狀態
e.
國家領土的範圍
這些由行政機關決定的國家行為被視為對事實現况的聲明,而不是對法律的解釋。
中國現行法制中的法律解釋
3.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可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兩類:
3.3.3
3.1.1正式解釋
(a) 中國憲法中有關條文: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1)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不適當的决定」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進行部份補
-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b) 根據中國憲法第67條(1)和(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排解釋憲法和法律。雖然第 62條(1)没有授權人民代表大會解釋憲法和法律,但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或撤銷人大常委 會不適當的决定。此外,地性法例可由有關的地區立法機關解釋。
c) 由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立法解釋對法院有約束力。
d) 不一定要對具體案件,才可作出立法解釋。無論是否針對具體案件,都可行使立法解釋權。
e) 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的實例極少,所以很難估計其對司法制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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