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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外
行政
上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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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财政事务,包括支配财政资
源,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预决算须报
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
府。征税和公共开支经立法机关批准、公共开支向立法机
关负责和公共账目的审计等制度,予以保留。
六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
度和贸易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经济和贸易 政策。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
权利,以及依法征用财产得到补偿(补偿相当于该财产的 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无故迟延支付)的权利,继续
受法律保护。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地位,并继续实行自由 贸易政策,包括货物和资本的自由流动。香港特别行政区 可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和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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