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
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
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各主要政府部门(相当于
“司”级部门,包括警察部门)的正职和某些主要政府部门
的副职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
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
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上
述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和其他公务人员一样对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
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
准。对退休或约满离职的人员,包括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将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
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及福利费。
源,
中央
政区
符。它
关负
度和
政策
权利
公务人员应根据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命和
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
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
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規定
外,予以保留。
实际
受注
贸易
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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