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工

勺标

一日

寺别

寸应

晉人

当于

戈持

持 人

行政

广和

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财政事务,包括支配财政资

源,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预决算须报

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

府。征税和公共开支经立法机关批准、公共开支向立法机

关负责和公共账目的审计等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

度和贸易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经济和贸易 政策。财产所有权,包括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

权利,以及依法征用财产得到补偿(补偿相当于该财产的 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无故迟延支付)的权利,继续

受法律保护。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地位,并继续实行自由 贸易政策,包括货物和资本的自由流动。香港特别行政区 可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和贸易关系。

29

: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