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9 — Page 152

華僑年鑑 All

法局.

港島(西)

港島(東)

陳英麟 蘇周艷屏 潘志輝

黃大仙

鄭德健

南九龍

薛浩然

九龍城 深水埗

謝志偉(自動當選 鍾沛林(自動當選) 黃宏發

新界(東) 新界(南) 新界(西) 功能組別: 商界第一分組 商界第二分組 工業界第一組 工業界第二組 金融界

林偉强

戴展華

當選者: 麥理覺

何世柱 (自動當選) 張爺泉(自動當選) 倪少傑(自動當選) 李國寶(自動當選) 黃源

會計界

社會服務界 醫學界

勞工界(兩席位) 彭雲海(自動當選) 譚耀宗(自動當選) 許賢發(自動當選) 梁智鴻 周美德

衛生界

教育界 法律界

司徒華(自動當選】 李柱銘(自動當選】

工程建築、測量及 都市規劃界

鄭漢鈞(自動當選】 在二十六位新當選者中,十七位為立 法局議員,只有九位是新面孔。

今次選舉中,民主派承認失敗,中堅 份子李汝大、雷聲隆及林鉅成俱告落選, 令民主派在立法局的影响力削弱。

在選舉結束五日後,港督宣布十一位. 新委任議員名單,他們是:夏佳里、鮑磊 、鄭明訓、張子江、方黃吉雯、林貝聿嘉 、劉健儀、劉華森、劉皇發、梁偉彤、田 北俊。連同續任的九名舊人——李飛、 譚惠珠、周梁淑怡、葉文慶、潘永祥、潘 宗光、譚王䓪鳴和何承天,組成新一屆立

1989

春毙年怪 第四十二回

基本法政制起爭論

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八八年 五月公布,諮詢意見,以求集思廣益修訂 條文。

有關政制部分,由於意見分歧,基本 法草委政制專題小組無法訂出「主流方案 」,故以附件形式,將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及立法機關組成方法的各個方案並列,供 港人討論。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方案一:長官由廣泛代表性的選舉產 生。選舉團由香港各界人士代表組成六百

方案二:長官由不少於十分一的立法 機關成員提名,經由全港性普選產生。 方案三:長官由功能選舉團一人一票

選舉產生。

方案四: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後二 、三屆行政長官由顧問團協!各界提名, 經行政會議,再由行政長官提請中央批准 後任命。

方案五;長官由「提名委員會」經協 商提名後,全港普選產生。

特區立法會議產生方法

方案一:立法機關由八十人組成。功 能團體佔五成,地區直選佔百分廿五,選 舉團佔百分廿五。

方案二:不少於百分五十議席由直選 產生,不多於百分二十五由功能團體產生 ,不多於百分之廿五經由區域組織選舉產 生。

方案三:立法機關成員六十人,三成 由顧問團推選非顧問担任,四成由功能團 體選出;三成由地區直選。

方案四:工商界佔三成,專業人士佔

香港全貌

百分廿五,基隆組織佔百分之二十,地區 性普選佔百分之廿五。

基本法(草案) 經五個月諮詢期,在 九月三十日結束,草委按收集意見進行修

草委通過協調方案

政制專題小組在八八年十一月下旬會 議,通過了查良鏞的「協調方案」及「直 通車過渡九七方案」。重點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於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原香港最後一 屆立法局議員,凡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 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基本法規定者, 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 即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成 員。如果出現「脫額」,可由「推選委員

南區區議會

蘇周艷屛

屏寛

會」推選產生。

推選委員會由四百人組成,以協商或 選舉方式推選。

按草委會政制小組通過的修訂政制方 案,第一屆立法會議成員由推選委員會選 出,人數由原本提議的六十人減為五十五 人,任期三年減年兩年,組成成份有四方 面,比例是:1地區性有代表性人士十五 人(百分之廿七); 工商金融界十六人 (百分之廿九 );2專業人士十二人(百 分之廿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十二人〔百分之廿二)。

第二屆立法會議成員六十五人,任期 四年。地區性普選廿五人(百分之卅八 ); 工商金融界十六人 (百分之廿五) ; @專業人士十二人〔百分之十八點五); 角勞工等十二人(百分之十八點五)。 第三、四届相同,成員人數增加至八

寬祥強光豪霞國祥珍 合錦漢國文月順敬翠 何高林林李馬潘黃

鐘裕理根棠冲明振圖傑

湧有天譚志貫漢華傑文 許陳洪高黎羅文苗謝黃

基本法制部份起爭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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