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局.
港島(西)
港島(東)
陳英麟 蘇周艷屏 潘志輝
黃大仙
鄭德健
南九龍
薛浩然
九龍城 深水埗
謝志偉(自動當選 鍾沛林(自動當選) 黃宏發
新界(東) 新界(南) 新界(西) 功能組別: 商界第一分組 商界第二分組 工業界第一組 工業界第二組 金融界
林偉强
戴展華
當選者: 麥理覺
何世柱 (自動當選) 張爺泉(自動當選) 倪少傑(自動當選) 李國寶(自動當選) 黃源
人
會計界
社會服務界 醫學界
勞工界(兩席位) 彭雲海(自動當選) 譚耀宗(自動當選) 許賢發(自動當選) 梁智鴻 周美德
衛生界
教育界 法律界
司徒華(自動當選】 李柱銘(自動當選】
工程建築、測量及 都市規劃界
鄭漢鈞(自動當選】 在二十六位新當選者中,十七位為立 法局議員,只有九位是新面孔。
今次選舉中,民主派承認失敗,中堅 份子李汝大、雷聲隆及林鉅成俱告落選, 令民主派在立法局的影响力削弱。
在選舉結束五日後,港督宣布十一位. 新委任議員名單,他們是:夏佳里、鮑磊 、鄭明訓、張子江、方黃吉雯、林貝聿嘉 、劉健儀、劉華森、劉皇發、梁偉彤、田 北俊。連同續任的九名舊人——李飛、 譚惠珠、周梁淑怡、葉文慶、潘永祥、潘 宗光、譚王䓪鳴和何承天,組成新一屆立
1989
耆
春毙年怪 第四十二回
基本法政制起爭論
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八八年 五月公布,諮詢意見,以求集思廣益修訂 條文。
有關政制部分,由於意見分歧,基本 法草委政制專題小組無法訂出「主流方案 」,故以附件形式,將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及立法機關組成方法的各個方案並列,供 港人討論。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方案一:長官由廣泛代表性的選舉產 生。選舉團由香港各界人士代表組成六百
方案二:長官由不少於十分一的立法 機關成員提名,經由全港性普選產生。 方案三:長官由功能選舉團一人一票
選舉產生。
方案四: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後二 、三屆行政長官由顧問團協!各界提名, 經行政會議,再由行政長官提請中央批准 後任命。
方案五;長官由「提名委員會」經協 商提名後,全港普選產生。
特區立法會議產生方法
方案一:立法機關由八十人組成。功 能團體佔五成,地區直選佔百分廿五,選 舉團佔百分廿五。
方案二:不少於百分五十議席由直選 產生,不多於百分二十五由功能團體產生 ,不多於百分之廿五經由區域組織選舉產 生。
方案三:立法機關成員六十人,三成 由顧問團推選非顧問担任,四成由功能團 體選出;三成由地區直選。
方案四:工商界佔三成,專業人士佔
香港全貌
百分廿五,基隆組織佔百分之二十,地區 性普選佔百分之廿五。
基本法(草案) 經五個月諮詢期,在 九月三十日結束,草委按收集意見進行修
草委通過協調方案
政制專題小組在八八年十一月下旬會 議,通過了查良鏞的「協調方案」及「直 通車過渡九七方案」。重點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於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原香港最後一 屆立法局議員,凡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 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基本法規定者, 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 即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成 員。如果出現「脫額」,可由「推選委員
南區區議會
蘇周艷屛
屏寛
會」推選產生。
推選委員會由四百人組成,以協商或 選舉方式推選。
按草委會政制小組通過的修訂政制方 案,第一屆立法會議成員由推選委員會選 出,人數由原本提議的六十人減為五十五 人,任期三年減年兩年,組成成份有四方 面,比例是:1地區性有代表性人士十五 人(百分之廿七); 工商金融界十六人 (百分之廿九 );2專業人士十二人(百 分之廿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十二人〔百分之廿二)。
第二屆立法會議成員六十五人,任期 四年。地區性普選廿五人(百分之卅八 ); 工商金融界十六人 (百分之廿五) ; @專業人士十二人〔百分之十八點五); 角勞工等十二人(百分之十八點五)。 第三、四届相同,成員人數增加至八
寬祥強光豪霞國祥珍 合錦漢國文月順敬翠 何高林林李馬潘黃
鐘裕理根棠冲明振圖傑
湧有天譚志貫漢華傑文 許陳洪高黎羅文苗謝黃
基本法制部份起爭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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