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7 — Page 263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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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人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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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攻讀學位之課程内容;

§ 香港年馁 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七、學院院務會對本學院内各系務會之活動負協調之責,在職務上並須考慮及處 理各系務會有關下列事項之建議—

(乙)各項課程摘要。

第一五條院友:

(丙) 各書院院長:

(第三篇)

二八

(丁)有關學科之所有敎師——均以個人名義出任;

( 戊 ) 其他學科之教師————經大學教務會認爲對教導讀該系務會有關學科 之學生有重大貢獻者。

三、各大學系務會就其成員中之任大學系主任者,推選一人爲主席,其任期由大

大學校董會得依據委員會之建議,爲每一書院委任院友六人。該委員會由下

學教務會决定。

第一七條大學評議會:

一、本大學設有大學評議會,由該會名冊上列名之人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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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獲本大學頒授榮譽學位者,不得僅因此而成爲大學評議會成員,但得由大 學評議會選任之。

(甲) 校長,並由其担任主席;

(乙)由講座教授、教授及高級講師各職級提名三人;

(丙)由講師及副講師職級提名三人。

二、每一書院之院友會,乃由依據第一款所委任之該書院院友會同該書院院長組 成。

三、院友會主席由各該書院院長担任。

每一書院之院友會,可從本大學指派往該書院之敎師中增選院友加入該院友 會,但須依據第六款之規定辦理。

五、院友之任期爲五年,連選得連任。

六、每一書院之院友會——

(甲)得選出院友一人爲大學校董會校董;

(乙)必要時,得選出不同學歷資格之院友六人參加依據第八條第一歎組成 之委員會;

(丙)並須負責i

(A)爲該書院內學生編排導修課及提供詰詢服務;

(B)管理該書院内某等學生之宿舍;及

(C)維持該書院内之紀律。

七、院友會爲便於執行會務得制訂議事常規。

第一六條大學系務:

一、大學系務會之職責,乃應大學教務會之要求,就其範圍內之課程、聘任校内

校外考試委員事宜及其他事項,向大學教務會提供意見。

二、大學系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F)B..

(乙)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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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本大學畢業生皆可列名於大學評議會名冊:

三、凡在本大學成立之學年内,獲專上學院統一文憑委員會發給文憑者,均得列 名於大學評議會名册。

四、大學評議會應就其成員中推選主席一人,並得選出副主席一人,各該任期由 大學評議會决定。非經常在本港居住之成員,不得-

任大學評議會主席或副主席。主 席或副主席於任期屆滿時,連選得連任。

五、遇有主席或副主席出缺,大學評議會應就其成員中另選一人繼任,其任期以 補足前任未满之任期爲限。

六、敎務主任爲大學評議會秘書,並保管評議會名冊

七、大學評議會於大學校董會指定之日期後,應就其成員中,推選若干人爲大學 校董會校董,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由校董會隨時决定之:

但在本大學任職之人士,或各書院校董會之校董,皆不得當選。

八、經大學校董會决定日期後,大學評議會每一曆年最少開會一次,並在會期前 四星期發出開會通知。成員如有提案,應用書面以提案方式提出,並於會期前三星期 送達秘書。

九、大學評議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由大學校董會依據大學評議會之報告規定之。 一〇、大學評議會之組織章程、職務、特權及其他有關事項,均須經大學校董會 核准。

第一八條教職員: 本大學之教職員包括下列人士 (甲)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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